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產業新聞
2017-08-22

內政部:國土計畫審議將啟動


內政部營建署表示,國土計畫法前經總統2016年1月6日華總一義字第

10400154511號令公布,並經行政院定自2016年5月1日施行,依該法

第4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,內政部應於施行後2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

計畫;及同法第7條規定,行政院、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、縣(市)主

管機關應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(以下簡稱審議會),以合議方式辦理相關

事項,故考量全國國土計畫推動之時效,於2017年7月20日訂定該部國

土計畫審議會設置要點。

內政部營建署並指出,為使審議會於審議全國國土計畫之擬定或變更、

直轄市、縣(市)國土計畫之核定、國土功能分區之使用許可、變更與廢

止、直轄市、縣(市)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編定使用地之核定、國土白皮書

之意見徵詢、全國國土計畫之檢討改進、有關意見之調查徵詢及其他有

關全國國土計畫之交議或協調事項時,對於審議會以合議方式之運作有

遵循之依據,以落實國土計畫法之規範目的,爰「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

會設置要點」係就審議會之任務、委員組成及人數、議決及運作方式與

迴避原則等予以明訂。


至於直轄市、縣(市)國土計畫審議會之設置,內政部營建署表示,為因

應國土計畫法重要工作法定時程,相關作業均提前辦理,該署並預計107

年度補助直轄市、縣(市)辦理所屬國土功能分區圖規劃作業,因有徵詢

縣(市)國土計畫審議會需求,已請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參照內政部訂定之

設置要點並就各該審議會任務、組成人數及派聘委員專業背景等事項因

地制宜,自行訂定審議會設置規定,以順利推動國土計畫之擬訂及實施。

 

[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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